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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类性质严重、影响广泛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这类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等众多罪名。

其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特定”意味着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也难以预料和控制。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放火、爆炸、破坏交通工具等。

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但少数犯罪如某些特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主体可能是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比如,有人在公共场所故意纵火,危及众多人员的生命和大量公私财产,构成放火罪;再如,某公交司机因疏忽大意,驾车时操作失误导致严重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法律对此设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以起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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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9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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