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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网   作者:昆明律师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项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此罪的要件包括:

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了“其他危险方法”。这些危险方法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例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破坏矿井通风设备等。

比如,在疫情期间,明知自己感染了传染性疾病,却故意隐瞒并参加大规模聚集活动,导致多人被感染,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再如,有人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行车安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对此予以严厉打击,以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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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9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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